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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健食品原料要求

日期:2023-04-09 编辑:三友汇智

保健食品原料要求 

原料是功效成分的主要来源者,应有相应的技术指标,应符合以下规定: 

(1) 用于生产保健食品的原料须符合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》(卫法监发[2002]51号)的有关规定。 

(2) 真菌类、益生菌类保健食品须按《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》(卫法监发[2001]84号)、《卫生部关于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》(卫法监发[2001]158号)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》(2003年第3号)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资料 

(3) 核酸类保健食品须按《卫生部关于印发核酸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》(卫法监发[2002]27号)的有关规定提交资料。 

(4) 以酶制剂和氨基酸螯合物为原料的保健食品须按《卫生部关于印发以酶制剂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》(卫法监发[2002]100号)的有关规定提交资料。 

(5) 以甘草、麻黄草、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的保健食品须按《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、麻黄草、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》(卫法监发[2001]188号)的有关规定提交资料。 

(6) 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保健食品须按《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》(卫法监发[2001]160号)的有关规定提交资料。  

(7) 铁皮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。 

(8) 不再审批以熊胆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(卫法监发[2001]267号)。 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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